湖州金钥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免费代办营业执照/免费公司注册/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申报/个体转企业/代办公司注销 http://hzjyscw.com 湖州免费代办营业执照,免费公司注册,代办公司注销,代理记账,个体转企业,代理做帐,公司注销,工商年检,工商年报,公司变更,股权变更,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Thu, 24 Aug 2017 09:53:01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7.5 公司文化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1、坚守诚信
坚守诚信是金钥匙财务公司的核心特点。

2、仔细认真
金钥匙财务一直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做到检查检查再核算,做到不出纰漏,对客户认真负责。

3、信息保密
对于客户任何财务信息,账务信息,我公司做到严格保管,不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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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湖州金钥匙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精通各类企业账务处理及会计规范化管理、熟悉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办事流程,我们提供专业化的财务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公司注册(免费)、代理记账、公司注销、财务税务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社保参保及退保、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工商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人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权变更)、工商年检、进出口权,食品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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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经理18072609810(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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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发布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发文日期】 2020-08-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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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四、纳税人如何适用上述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五、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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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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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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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通告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0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下同)且仅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下同)的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存量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日]]>
增值税16%、10%分别降为13%、9%!增值税税率降低后会计如何处理?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刚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宣布,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将由目前的16%降至13%,10%降至9%,保持6%不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由三档向两档迈进。


增值税税率降低后会计如何处理?


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很多会计小伙伴很关心减少或节约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下面我们通过实例进行分析。


我们先做个假设,假设增值税税率从2019年1月1号开始从16%降到15%,A公司2018年12月20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货物1,160,000元(含税价),2019年1月30日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A公司 1,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0,000


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5%),并收到A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60,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160,0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1,304.35


营业外收入 8,695.65


减少或节约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销项税额的计算:


1、确认收入时,按16%的税率,确认了“待转销项税额”160,000元。


2、实际开票时,按15%的税率确认了销项税额。


两者的差额8,695.65是因国家降低税率而减少(节约)的税款。这个减少的税款的归属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计入其他收益;三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我们梳理一下“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而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从上述核算内容可以看出,减少(节约)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益均不合适,正确的方法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1,304.35


主营业务收入 8,695.65


根据公开资料,目前全世界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近180多个,税率水平从5%至27%不等,调整后我国目前税率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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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商标注册周期从8个月压缩到6个月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3月9日下午,工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张茅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部长通道”就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张茅表示,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之增强,带动商标申请量每年大幅增长。2017年商标申请量达574万件,增长55%,占世界商标申请总量的80%我国商标审查工作的压力和工作量也日渐增大。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在9个月以内,去年我们压缩到了8个月。今年要继续把缩短商标注册周期,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商标注册便利化观念。要利用技术进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继续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目前网上注册已达80%以上,同时利用高科技来解决商标图形比对问题。要加强管理,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程序,今年把商标注册周期从8个月压缩到6个月,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重要任务。

张茅表示,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等重要部署,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改善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2017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增长,企业数量增长30%以上。当前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要经过备案程序,增加了一定时间成本。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们已经和商务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工作,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备案和工商发放营业执照合并到一起,实现“填一份表格、到一个窗口、一次办理”,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目前北京、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有益探索,一些地区今年上半年就能够实施这一改革。今年7月1日将在全国全面实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缩短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更好落实我国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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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二)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三、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备案、实地核查、代办退税发票开具、退税信息传递等工作,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二)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防范业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四、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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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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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施以来,我省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企业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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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中国政府网3月28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会议指出,国务院机构改革是国务院今年的一件大事。国务院已成立专项协调小组,有关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会议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深化机构改革同“放管服”结合起来,着力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坚持权责一致,做到日常管理尽责到位、应对突发事件相互补位,形成工作合力,决不允许出现管理“死角”,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平稳有序、协同推进,确保完成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会议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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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界的贾跃亭:从中国首富到一无所有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作为海归博士,他创业五年就成为了中国首富,并被英国《卫报》评为“能够拯救地球的50人”之一。


2005年底他的公司上市,他说:“从此以后,我再也不会去挣一分钱,我就花钱。”


他被称为新能源教父,开创了中国的光伏产业,让中国与世界的差距缩短15年。曾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却一夜之间从神坛跌落,商业信用完全破产,甚至被骂“骗子首富”!


他是施正荣,尚德集团创始人,曾是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领军人物。


可以说,他就像10年前的贾跃亭,风光过也低迷过,有人说他是英雄,有人说他是骗子,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企业家。


  连话都说不清楚的腼腆博士


  居然想去创业


  而且还能5年成首富?


施正荣本姓陈,因为施家丧女所以收养了他。虽然养父母生活清苦,但对施正荣却很好,节衣缩食供他读大学、读硕士。


1988年,硕士毕业的施正荣被公派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留学,师从“世界太阳能之父”、2002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马丁·格林教授。


名师出高徒,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和天赋,施正荣不仅很快获得了博士学位,还获得了10多项太阳能电池技术的发明专利,并且成为世界上首个攻克如何将硅薄膜生长在玻璃上的人。


照这样的剧情发展下去,施正荣或许能够成为一个出色的科学家,甚至像他老师那样拿到诺贝尔奖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但是,在实验室和写字间的岁月,并没办法让施正荣的内心安定下来,他不想把一辈子的时间都浪费在学术上面,于是,他决定回国创业。


1999年,带着技术和积攒多年的40万美元,施正荣回国创业,想要创立一个太阳能科技企业。


然而,当时的施正荣性格腼腆,不善于表达,他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在上海技术交易所演讲的机会,却在台上说得磕磕巴巴,台下的专家和投资人却一个也没听懂。


这样兜兜转转了一年,施正荣的计划还是无人问津,眼看自己的创业梦就要破灭,只能收拾包袱滚回澳洲做研究了,施正荣却遇到了一个贵人。


这个人,就是无锡市原经委主任李延人,两个人一见如故,决定合作创业。


凭借着李延人在政府的人脉,施正荣靠着一台笔记本和几页纸的商业计划书,得到了政府600万美元的融资,再加上自己的40万美元和价值160万美元的技术,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政府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广阔,无锡尚德一成立就一飞冲天,成立仅仅四年产能就达到了540兆瓦,销售收入达100亿美元,跻身世界光伏行业前三强。


2005年底,成立五年的无锡尚德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融资4亿美元,施正荣一下子成为了华尔街的宠儿,无锡尚德更被誉为“光伏界的微软”!


2006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施正荣以186亿元的身家,远超2005年中国首富荣智健的109亿元,成为中国大陆新的首富。


这时,施正荣再也不是那个饱受质疑、人多了就会紧张的“海归博士”,而是英国《卫报》所评选的“能够拯救地球的50人”之一,众星捧月的“中国光伏教父”。


这时,距离施正荣开始创业,仅仅过去了5年。


  花很多的钱


  怼很多的人


  做了首富就该这样


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说:上帝欲使之灭亡,必先使之疯狂。


财富来得太快太多,让出生贫苦的施正荣一下子有点眼花缭乱,他慢慢变得居功自傲起来。


在尚德成立的头几年,施正荣还经常去生产车间视察,喜欢在食堂和工人吃饭,工资也只领该领的四分之一。


但尚德在纽交所上市之后,身家暴涨的施正荣就像变了个人,上市当天他就对友人说:“从此以后,我再也不会去挣一分钱,我就花钱。”


从那以后,钱对于施正荣来说,就毫无意义可言。


花20万美元包一架公务机去参加达沃斯论坛,和美国副总统戈尔共进午餐,和查尔斯王子谈合作,还请了6个保镖贴身保护自己。


给自己买了近十辆顶级豪车,包括三辆雷克萨斯,一辆宝马,一辆奔驰S600,一辆顶级宾利,一辆路虎,一辆沃尔沃……见不同的人就开不同的车,


在无锡新区修建尚德电力总部,建起一整面全球面积最大的太阳能电池幕墙,成为了无锡市的标志性建筑。


为了让企业看起来高大上,他不计成本地招来了不少“简历光鲜、有跨国背景和海外生活经验的高管”,只要有一个老外在现场,就要求全体高管讲英语。


可以说,在成为首富的日子里,出身贫苦的施正荣,得到了他过去渴望得到的所有东西。物质、金钱、名誉,更像是对过去贫穷生活的补偿。


甚至,对于同行和政府领导,他也以“行业带头人”自居,丝毫不留情面。


2008年底,因为海外市场需求量出现下滑苗头,在一次新能源行业峰会上,主席台上的施正荣指着诸多同行大佬和政府官员说:“你们回去要好好反省一下。”


行业出现了什么他觉得不对的问题,他就给“大领导”发短信,说要怎么怎么改正,领导都被他的“肆意妄为”不太满意,但碍于情面不好说破。


当时的施正荣,确实有狂妄的资本,他不仅是中国首富,身家186亿,而且引发了中国光伏行业的第一波热潮。


尚德的成功,也成为了“海归科学家+地方政府+海外资本”合作的典范,一时间成为各地效仿的对象,全国各地纷纷引进技术和资本筹建光伏企业和光伏产业园区。


  表面歌舞升平


  实际暗潮涌动


  危机之下186亿灰飞烟灭


然而,在一片歌舞升平中,施正荣的尚德,还有其背后的光伏产业,其实暗藏危机。


1、靠政府补贴发展,自身并无竞争力


尚德的崛起,地方政府功不可没,不仅为光伏企业提供场地厂房,还提供大量信贷担保。


由于光伏发电成本高于传统能源发电,2011年仅金太阳项目国家就补贴了94亿元人民币。


但靠着政府补贴发展起来的光伏业,根本不是市场化的产物,不仅过度投资,而且高能耗高污染。


政府的初衷,只是想扶持高科技产业,创造GDP,却被“光伏神话”绑架起来,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拯救尚德,失去了“壮士断腕”拯救整个行业的机会。


2、技术不强,原料不足,完全受制于人


光伏行业,看起来很高大上,其实只是披着高科技外衣的制造业。


因为这一产业,“90%原料依靠进口,90%产品依靠出口”,整个产业严重受制于人。


而光伏最重要的原材料多晶硅,也基本上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价格最高时甚至达到每千克400美元以上,占整个光伏产业链70%的利润。


3、“一窝蜂”发展,光伏产业竞争激烈


施正荣和尚德的创富神话,让全国各地都看上了光伏产业。


一时之间,全中国有600多个城市把光伏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仅仅浙江就有光伏企业205家,其中有110家成立于2010年之后。


竞争者众,光伏产业也成了一片红海,中国光伏产业的利润率也迅速从139%下滑到20% .


可以说,尚德的成功,是“时代机遇+政府支持+先发优势”的产物,就像在钢丝上跳舞,太平盛世还能走下去,危机一来就撑不住了。


2008年,金融危机来袭,光伏产业的海外市场极速萎缩,尚德的生意也越来越不好做了;


2010年,尚德主业开始亏损;


2011年,美国和欧洲开始对中国光伏产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调查”,欧洲市场占尚德销售的45%,而美国的惩罚性关税更让尚德的利润大幅缩水;


2011年,尚德取消了和美国知名半导体芯片公司MEMC签订的为期十年、价值60亿美元的多晶硅供应合同,赔付了整整2.12亿美元;


2012年上半年,尚德的下滑已经一发不可收拾,平均每天都要亏损1000万元,股价也从顶峰的90美元一路跌破1美元,施正荣的身家也从186亿元迅速归零。


2012年8月,施正荣辞任尚德CEO,2013年3月再失尚德董事长一职。


2013年3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裁定,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


其实,在2012年9月尚德破产前夕,无锡市政府向施正荣表示愿意注资拯救尚德,但需要施正荣以个人资产做担保。


政府让施正荣担保,只是想看到施正荣的态度,毕竟砸钱出去也是一件风险不小的事情,但施正荣却选择了袖手旁观,“我有这么多的职工,你不救我,我就要关门”。


当然,后来施正荣也解释,当时自己已经从尚德离职,没有理由担保自己的财产去拯救尚德。


但施正荣不是没钱,有媒体爆料,施正荣还通过眼花缭乱的关联交易,将尚德的大量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比如他幕后控制的亚洲硅业,获得了尚德长达16年期限、15亿美元的无条件支付合约。


再加上5.6亿欧元的GSF反担保造假事件,施正荣以“失信人”的形象离开中国主流商界。有人甚至认为,他的商业信用已经彻底破产,很难在中国市场做成一笔生意。


 结语


在古罗马帝国,当大将在战场上获取胜利,步入凯旋门时,在两边群众如潮的欢呼声中,按照惯例会有一位仆人提醒主帅说:“这一切仅仅是过眼云烟。”


不仅是战场上的胜利,商场上的胜利也是如此,一时的风光并不代表一切。


翻开过往的富豪榜,几年前的富豪可能数年后就销声匿迹,那些曾经炙手可热的商界人物,有可能变得一贫如洗、声名狼藉,甚至沦为阶下囚。


从当年的施正荣,再到现在的贾跃亭,一次又一次地证明着这一个真理:短时的做大做强并不算什么,重要的是为企业争取长远的发展机会。


“功名富贵若长在,汉水亦应向北流。”对自己所得到的一切心存敬畏,这才是一个成熟的企业家、一个成熟的人应该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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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为减轻部分纳税人填报负担,“公告”中明确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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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2号)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决定;

  二、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决定;

  三、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械监管相关规章中审批程序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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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为贯彻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补充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问题核定品务总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第二条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的规定需要进行整改调整。据此,我们重新对此条相关规定进行明确。


  二、主要调整事项


  本公告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公告的基础上,调整了以下管理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调整。由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变更为:“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不再报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


  (二)取消报省局备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试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局备案”。本公告取消了报省局备案的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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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2015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在我省全面推广。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的对象有哪些?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包括哪些方面?


  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四、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则如何?


  本公告所称的电子发票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六、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七、受票方如何查询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八、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如何抄报税和申报纳税?


  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


  九、受票方如何查询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


  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http://www.zjtax.gov.cn/fpcx/)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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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顺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此举减少了纳税人办税资料的报送,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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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Mon,07 Oct 2024 07:48:49 +0800 一、制定《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目的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办法》)、《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和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办法》的基础。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或B级(含)以上、直接判为D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动态调整、当期动态纳税信用记录等动态管理事项。第六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管辖的纳税人,是落实税务总局《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管理原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对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和当期动态信用记录,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管理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根据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动态记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及扣分基础

  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是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税务检查等指标信息,主要指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办法》所称“纳税年度”为自然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态纳税信用记录周期为一个月。

  (六)关于不参加本期信用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如果有五种情形之一,则不参加本期的信用评价。第一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下以简称定期定额户),定额在起征点以下,且未领用发票的”,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定期定额户,其定额在评价年度末未达起征点,且评价年度内无发票领用记录的纳税人。第二项“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第三项“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第四项“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所列情形解除,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税务机关应补录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七)关于不能评为A级和B级纳税人的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四种情形。第一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限定,主要考虑信用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经统计分析,纳税人经营存续期平均在3-5年,纳税人实际经营后有一个适应期和成长期,依法遵从能力随存续时间会逐步提升。“实际生产经营期”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七项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三项“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不含定期定额户起征点税收优惠减免)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第四项“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的限定,主要考虑到纳税信用是一个累积过程,定期定额户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税务机关不能记录其在停业期间的纳税行为。


  (八)关于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12种可以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第一至四项的逻辑是: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第二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另外,第一项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是与刑法衔接,第二项用“偷税”概念是与税收征管法衔接;明确其他类型纳税人偷税金额10万元和比例在10%以上的界线,一是参照《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二是对纳税人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率;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第八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系统的”,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具体措施。第九和第十项“采取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采取虚假注销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虚假注销后,至虚假注销行为被依法处理前,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纳税人通过虚假停业、虚假注销等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逃避纳税义务,属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项“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为了防范非正常户以重新注册新企业的方式来逃避税务监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正常户不但影响税收征管,而且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逃避纳税义务、不按规定验销发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力度;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第十二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与第三十一条对应,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一项管理措施。


  (九)关于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不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的情形。

  (十)关于纳税人信用信息公开的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2号)强调要“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推动公共监管信息公开”,特别是“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因此,《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和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是有依据的。“有序开放”并非指全部主动向社会公开,纳税信用信息的发布主要有四种渠道:社会共享、政务共享、有限共享和依申请查询。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规定,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相衔接。

  (十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是一项为纳税人、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做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十二)关于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根据纳税人当期信用变化状况,形成当期动态信用记录,是落实总局《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的具体措施。

  (十三)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按照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和动态信用记录,进行分类服务和管理;动态信用记录是指根据《办法》和总局《办法》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当期的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进行记录,是落实总局《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其中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是落实《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的具体措施,第九项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激励,是落实《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与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对应。第六项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规定,参照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4月23日常务会议研究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第七项的规定,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是落实《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5号)的具体措施;其中: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评价年度。


  第八项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戒,是落实《关于全面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的行动计划》(浙信用办〔2017〕2号)的具体措施。


  (十四)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是落实《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5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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